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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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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管控企业获得碳收益实例

天津某重工业企业于2013年被纳入天津市碳排放管控企业,天津市发改委依据其过往三年的产量为其发放了2014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依照其2014年的生产情况,该企业获发的碳排放配额可以满足2014年的生产需要,即实际排放量与获发配额量基本相当。但该企业在天津市碳排放交易开展初期,即从我公司购入了6万吨经核证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CCER),用以抵消自身的碳排放。此举的依据为:

发改气候(2012)1668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在经备案后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

且天津市发改委允许其排放企业使用不大于排放量10%的CCER用于抵扣排放配额。6万吨为该企业可使用CCER量的上限。

其后该公司将由此盈余的6万吨碳排放配额在合适的时机进行了销售,其碳排放配额的销售价格高于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指标的采购价格50%左右。两笔交易均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交易,手续费仅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七。因此该企业在完成自身生产,按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同时,还通过参与碳交易获得了收益,真正将自身的碳资产变为了财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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